多省市明確:施工合同約定不調整或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應調整價差,補簽協議!發表時間:2021-06-15 09:09
近期,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對建設工程造成較大影響。多省市發文明確: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內容和范圍。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陜西:施工合同約定不調整或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應調整價差,補簽協議! 近日,陜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 1.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主要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內容和范圍。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內。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關于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陜建發〔2021〕94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西咸新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近期以來,由于國際國內市場多因素影響,我省鋼材等主要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對建設工程造成影響較大,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切實保證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結合我省實際,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就材料價格風險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發承包雙方應增強主要材料價格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影響,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主要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內容和范圍。主要材料的種類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約定,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內。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4.工期延誤期間,因主要材料價格上漲造成損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索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筑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動態發布材料價格信息,及時提示建設各方材料價格的漲跌情況。 6.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進行施工合同簽訂中和簽訂后監管。對不按照《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規則》有關規定簽訂施工合同的進行處理,不良行為在陜西省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一體平臺予以公布。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
江蘇: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將建筑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5月31日,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近期市場受多種因素影響,鋼材、銅、不銹鋼、鋁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價格大幅波動。 對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條款執行。補充協議可約定以下內容: 1.占單位工程費超過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價格風險承擔比例和調價方法; 2.為緩解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將建筑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相關工作的通知 蘇建函價〔2021〕253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近期市場受多種因素影響,鋼材、銅、不銹鋼、鋁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價格大幅波動。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風險,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 二、對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可約定以下內容: 1.占單位工程費超過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價格風險承擔比例和調價方法; 2.為緩解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將建筑材料調價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的監測,做好材料價格信息發布工作,增加材料價格信息發布頻次,警示價格波動風險,引導工程建設各方防范化解風險,做好計價政策解釋和爭議調解服務。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波動超過5%的,由發包人承擔! 5月24日,蘇州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1、當工程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為:如水泥、砼、鋼材、銅、鋁、瀝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的其它材料、設備。 2、材料價差作為追加(減)合同款項,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3、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蘇住建建〔2021〕23號 各市、區住建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材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切實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強制性條文第3.4.1款的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材料的類別名稱、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合理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二、已簽訂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鋼材、銅、鋁、瀝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的其它材料、設備)價格在施工期間大幅漲跌和影響時間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施工合同對材料的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差價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或對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價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2.當工程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三、因發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遇價格波動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材料價差作為追加(減)合同款項,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筑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針對價格波動異常的主要材料,動態調整價格信息發布周期,增加發布頻次;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爭議和合同造價糾紛,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進行調解,以化解矛盾,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建設工程不受本通知相關規定影響。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24日 甘肅: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內,超出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5月14日,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了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甘建價字〔2021〕15號),建議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內: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甘建價字〔2021〕15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我省鋼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增大了建設成本,對工程建設影響較大。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簽訂施工合同 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有關規定合理簽訂合同。 二、共同應對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合理分擔風險 1.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范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2.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三、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市場行情波動,加強價格監測,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價 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加強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監測,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動態發布價格信息。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21年5月14日 浙江衢州:“人材機”價格遇市場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一般采用抽料補差法進行調價! 5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防控的通知》。 發承包雙方可補充約定風險控制條款或材料價格調整條款,簽訂補充協議。具體調整方法可參考《關于進一步加強衢州市建設工程計價要素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衢住建辦〔2020〕37號)文件第二條執行。如下: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人工、材料、機械價格遇市場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一般采用抽料補差法進行調價。
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防控的通知 近期,原材料價格受供給緊張、大宗商品期貨價格持續爬升等因素影響,鋼材、銅、不銹鋼、鋁材、水泥等材料價格持續上漲,引起建筑材料價格大幅波動。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及時有效化解因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和矛盾,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我市建筑材料價格風險防控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市場主體應及時關注材料價格波動趨勢,增強材料價格風險防范意識。各方應按照建設工程造價現行法律、法規、規范等相關文件規定,在招投標、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考慮價格波動因素,合理分攤風險,以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市場有序、健康發展。 二、建設各方應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市場價格波動對項目造成的影響,保證項目的順利推進。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做好材料價格調整相關工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發承包雙方可補充約定風險控制條款或材料價格調整條款,簽訂補充協議。具體調整方法可參考《關于進一步加強衢州市建設工程計價要素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衢住建辦〔2020〕37號)文件第二條執行。 附件:衢住建辦〔2020〕3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衢州市建設工程計價要素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pdf
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18日 相關規定如下: 該《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02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臺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全國多個省份已出臺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確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發承包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價差調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