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征求意見稿發表時間:2021-06-21 15:26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正在征集新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反饋意見,檢驗檢測機構的同行們都在焦慮地搜索征求意見稿的原文。現轉發一下原文,大家如對《評審準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都可以反饋到認可檢測司。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評審應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 當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對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特殊要求時,資質認定評審應包含特殊要求。 第二章 定義和術語 第四條 定義 資質認定技術評審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評審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所進行的審查。 管理體系 為實現計量確認和測量過程的連續控制而必須的一組相關的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第五條 術語 測量結果 與其他有用的相關信息一起賦予被測量的一組量值。 測量不確定度 根據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賦予被測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負參數。 檢定 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校準 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第一步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計量溯源性 通過文件規定的不間斷的校準鏈,測量結果與參照對象聯系起來的特性,校準鏈中的每項校準均會引入測量不確定度。 修正 依據修正信息(修正值、修正因子等)對估計的系統誤差的補償。 標準物質 具有足夠均勻和穩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質,其特性被證實適用于測量中或標稱特性檢查中的預期用途。 能力驗證 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確定實驗室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的能力。 比對 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指定不確定度范圍的同種測量儀器復現的量值之間比較的過程。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經所在法人單位授權。 (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三)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四)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條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一)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應為正式建立勞動或錄用關系的人員。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二)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檢驗檢測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 (三)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的受教育背景、理論基礎、專業技術背景和經歷、能力、資格應滿足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具有滿足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 (二)工作場所環境條件、安全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活動要求。 第九條 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具有獨立支配使用權、性能滿足工作要求的設備和設施。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的設備,包括用于測量環境條件等輔助測量設備實施檢定或校準,以符合計量溯源性要求。溯源產生的修正信息應有效正確利用。 (三)檢驗檢測機構如使用標準物質,可能時,標準物質應溯源到SI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 第十條 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體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檢驗檢測機構制定的管理體系應符合自身實際情況并有效運行。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開展有效的合同評審。對要求、標書、合同的偏離、變更應征得客戶同意并通知相關人員。 (三)檢驗檢測機構能正確使用有效的方法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和非標準方法,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驗證。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先對方法進行確認,再驗證。 (四)檢驗檢測機構應對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管理做出規定。包括記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歸檔留存和處置等內容。記錄信息應充分、清晰、完整。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五)檢驗檢測機構應對結果測量不確定度的使用做出規定。當檢驗檢測方法中有測量不確定度要求、判定規則或客戶有要求時,需報告測量不確定度。 (六)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當信息齊全、方法有效、格式規范、數據完整、結論明確、字跡清晰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簽發。如需使用電子簽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七)檢驗檢測機構在運用計算機與信息技術自動設備系統對檢驗檢測數據和相關信息進行管理時,具備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確性措施。 (八)檢驗檢測機構應實施有效的數據結果質量控制,質量控制活動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數據結果質量控制活動包括內部質量控制活動和外部質量控制活動。內部質量控制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人員比對、設備比對、留樣再測、標物核查等。外部質量控制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等。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具備的條件如人員、場地、環境等應符合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滿足行業特殊要求。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的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一般程序的技術評審方式包括現場評審(評審程序見附錄A),書面審查(評審程序見附錄B)和遠程評審(評審程序見附錄C)。技術評審應當審查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第四章的評審條件(審查表見附錄D)。 1) 資質認定一般程序的技術評審包括以下環節:材料審查、評審前準備、現場評審或遠程評審實施(包括首次會議、現場觀察、現場試驗、現場提問、查閱記錄、填寫評審記錄、座談會議、授權簽字人考核、檢驗檢測技術能力的確定、評審組內部會議、與被評審機構溝通、形成評審意見、完成評審報告、末次會議等)、整改的跟蹤驗證及評審材料匯總上報。 2) 資質認定一般程序的評審報告應包含被評審機構基本情況、評審結論和意見、建議批準的檢驗檢測能力、建議批準的授權簽字人及其信息、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整改報告等。 3) 資質認定一般程序評審中出現檢驗檢測機構無合法法律地位、人員嚴重不足、場所嚴重不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缺乏必備的設施或設備、管理體系嚴重失控、存在嚴重違法問題、不配合致使評審無法進行、申請資質認定與真實情況不符合的一條及以上的,評審組應請示下達評審任務的資質認定部門,經同意后可終止評審。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程序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實施。現場核查應當對檢驗檢測機構承諾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符合第四章條件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核查表見附錄E)。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